醫生長官及護士長官

醫生及護士能否成為醫療輔助隊長官?

醫生可直接獲委任為高五級長官;護士則可被委任為四級長官。有關人士必須為《醫生註冊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61章)下的註冊西醫,以及《護士註冊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64章)下的註冊或登記護士,並須通過體格檢驗及刑事紀錄審查,方可獲得委任。